【新北市訊】樂寶兒婦幼診所使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告禁止使用於嬰兒之電熱毯致嬰兒燙傷案,該診所表示診所備有2條電熱毯,當新生兒肛溫低於36.5度,並在使用烤燈15分鐘後體溫仍未回升,使用電熱毯調溫至45度15分鐘是診所使用電熱毯之標準流程,並不知電熱毯禁止使用於嬰兒,未來將不再使用。經新北衛生局調查,護理人員在使用烤燈15分鐘後未測量嬰兒體溫是否仍低於36.5度,僅以手觸碰嬰兒胸前體溫,即使用電熱毯,且使用電熱毯期間亦未量測嬰兒體溫是否回升,僅以手觸摸嬰兒與電熱毯間之溫度,未實際量測嬰兒體溫,致嬰兒燙傷已違反護理倫理之不傷害原則屬不正當行為,將以違反護理人員法處停業處分,另該診所未督導醫事人員依法執行業務,最高可處25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衛生局指出,依醫療法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如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新北衛生局表示,今年度醫療機構督導考核將加強查核醫療院所是否使用電熱毯替嬰兒保溫,避免再有嬰兒燙傷事件。衛生局提醒,使用醫療器材前務必詳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充分了解醫療器材的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及注意事項,以免發生不良反應及效果。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顏科長忠漢 電話:2257-7155分機135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謝宜芳 電話:2257-7155分機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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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第35條: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醫療法第57條第1項: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違反者,依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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